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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丨什么是碳交易?如何进行碳交易?

发布日期:2021-06-25  浏览次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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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讲话——《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中向国际社会指出,中国将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
 
2021年6月22日,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21]34 号),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制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
 
碳交易,就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1997年《京都协议书》明确了协议签署国的减排目标,并规定了国际碳排放权的三个交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三种碳交易机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雏形。各缔约国将减排目标分配至国内企业,从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2021年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出台了《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对交易方式、交易时段、交易账户、交易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交易方式上,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在交易时段上,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在交易账户方面,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交易主体应当保证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在交易责任方面,每个交易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交易主体自身行为,由交易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全国碳交易市场即将启动,这得益于近年来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早在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十三五”期间,国内碳市场建设发展较快。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明确建设和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措施有三点,一是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二是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三是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
 
在国家的积极培育下,我国碳市场建设在探索中不断发展,为从区域性碳市场向全国性碳市场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等配套文件。
 
配套文件按照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标准,筛选出全国2225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这也意味着发电行业将作为突破口率先进入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
 
2021年以来,在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下,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在各项政策文件的推动下不断提速。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碳市场的参与主体和监管部门等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的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相关的三份文件正式出台,这些文件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全国碳市场交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交易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碳市场覆盖范围为重点排放单位,即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当前我国对重点单位实行配额免费发放。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根据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国碳市场可以分为强制性的配额交易市场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碳市场交易以配额交易为主,CCER自愿交易是重要补充。

对于排放企业而言,配额和实际排放之间的缺口和盈余可以进行交易。配额市场(强制交易市场)和CCER市场(自愿交易市场)能够通过抵消机制产生联动。

具体来说,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截至2021年6月3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个试点城市的历史累计成交总量接近3.4亿吨,成交额超过77亿元。

其中广东和深圳两地的碳市场交易活动相对活跃,广东碳交易所6月3日当日成交量超过12.6万吨,成交额超过507万元,且历史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在各个试点城市中均为最高。

从历史成交情况来看,各个试点城市的成交价格之间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历史平均成交价格约为30元/吨,近期价格波动区间为15-45元/吨,同期欧洲碳市场排放许可(EUA)期货成交价已突破50欧元/吨。

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有助于从市场化的角度提升绿色低碳项目和技术的经济价值,促进企业绿色低碳生产方式转型,对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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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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